《意见》提出,要把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人数,纳入国家核定的高校当年招生计划内,招生比例不超过本科招生总数的1%.举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普通高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名额,不得利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政策招收其他学生。违反规定的高校,不再享受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政策。
《意见》还要求,普通高校的高水平运动队应积极参加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比赛,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赛的普通高校,将减少下一年度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计划。
另外,《意见》还表示,在开展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学校,可将高水平运动员在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得的优异成绩作为权重,计入综合测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推荐免试研究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